哪些空間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範的「共用部分」 ?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通常共用部分成立的原因有二。
- 法定共用部分,如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均為當然之共用部分。
- 是構造上或性質上之共用部分,對建築物結構及安全或維持共用所必需之部分,如基礎、樑柱、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共同走廊、樓梯、門廳…等。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門廳、共同走廊為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
資料來源: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中華民國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學會出版《室內裝修100問》問81:哪些空間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範的「共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