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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管理制度施行及管理

2017-02-20 11:32:11

室內裝修管理制度施行及管理

雖然建築物興建過程得將室內裝修材料併同建築執照申請,但是絕大多數的室內裝修行為,均是在建築物興建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後才開始施作。

而不當的室內裝修,往往影響原有建築物的防災功能,甚至妨害或破壞建築物的主要構造【詳問22】、防火避難設施【詳問24】與防火區劃【詳問23】而肇生災害,影響建築物正常使用與公共安全甚鉅。

因此,對室內裝修行為與相關業者確有建立制度加以管理的必要。

有鑒於此,政府於民國84年8月修正建築法,增訂第77條之2,明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詳問10】及內政部指定的「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詳問11】室內裝修必須申請審查許可,而內政部並依同法條之授權,於85年5月29日訂頒了「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據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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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數6層以上的集合住宅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室內裝修,均應申請審查許可。

室內裝修的管理對象,除了一般消費場所外,按內政部99.3.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 6 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即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據此,本市轄區內6層以上的集合住宅,其室內裝修當依法申請審查許可。

另外,內政部於 96 年 2 月 26日以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一)增設廁所或浴室。

(二)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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