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百科

室內裝修可在公寓大廈之外牆上開窗嗎?

2017-02-18 14:32:36

公寓大廈之住戶若擅自在建築物外牆開口(窗),即造成建築物外牆面的改變,自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條規定之虞。再者,內政部85年8月30日台內營字第8505891號函示,「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為建築法第77條第1項所明定,是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擅自開窗,違反上開條文之建築相關法令者,可依同法第 91條規定辦理。」

換言之,住戶於外牆上擅自開口(窗),除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之虞外,倘涉及「擅自違規開窗」則又構成違反建築法情事。

至於「擅自違規開窗」的認定,依內政部90年8月8日台內營字第9084845號函示,係指建築物之外牆依規定不得開窗而擅自開窗者而言。

不過,所謂破壞公寓大廈的外牆面,並不包含下列3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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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外牆開口變更,應符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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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非臨接道路側之外牆面開窗,依法應自境界線退縮1公尺以上。

  1. 建築物1樓倘為商業使用,其第1層的騎樓內側住戶的外牆(參見內政部85年12月4日台內營字第8582176號函)。
  2. 公寓大廈外牆鐵捲門內側,加設玻璃門窗,如該門窗係位於「專有部分」範圍內,且未有妨礙、變更或破壞主要構造,非屬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8條規定的變更外牆面行為(參見內政部 86年6月27日台內營字第8605098號函)。
  3. 外牆更動開口面積小於5平方公尺、無涉及結構安全及非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改良者。(參見臺北市ㄧ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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